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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如何有效执行债务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是强制执行阶段的常见问题。本文从股权执行思路及处置执行要点、股权强制拍卖涉及的常见问题、无法确定评估价格时的处置方案等维度展开,对如何执行有限责任公司已冻结的股权进行梳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备注:关于执行拍卖流程详见“附件1:山东高院公示的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图”
执行阶段强制拍卖前应通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未通知的,权利人有权提出异议,申请撤销执行裁定。典型案例:宜丰县东兴石油制品有限公司、聂金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赣执复65号。裁判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本案中,宜春中院在执行过程中裁定将被执行人卢等云直接将其持有的东兴石油公司股权作价750万元交申请执行人聂金梅抵偿本案部分债务之前,未将该股权转让情况通知该公司及其股东,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侵害了东兴石油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该院作出异议裁定撤销其(2015)宜中执字第24-1号、(2015)宜中执字第24-2号执行裁定符合法律规定。①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3条规定,委托评估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而股权评估成本较高,如申请人拒绝垫付评估费,无法进行股权拍卖。典型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仲裁执行案中,被执行人乙公司所持有的丙公司40.23%的股权,是其名下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甲公司申请对该股权进行拍卖。法院依法告知申请人甲公司需事先垫付股权评估所产生的费用,并根据评估内容初步估算垫付费用为10万元。若后续股权拍卖成功,则该笔费用从拍卖所得款中受偿;若拍卖不成功,申请人无权要求返还该笔垫付费用,不足部分尚需足额补交。后甲公司拒绝垫付评估费,丙公司相关股权未进入司法拍卖程序。② 原则上限制/禁止无益拍卖。股权评估价值不足时,由申请执行人选择是否继续启动拍卖,选择继续申请拍卖并垫付费用的,可以继续拍卖。典型案例1: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济南泰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2013)济中法执字第704号,执行异议:(2015)济执异字2号,执行复议:(2015)鲁执复字43号。裁判要旨:执行程序中限制无益拍卖原则的适用条件是,拍卖标的物上存在优先权;拍卖申请人不能因法院拍卖行为而受益;依据已确定的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该原则是关于拍卖标的保留价确定的特别条款,虽然之后的司法解释对拍卖标的保留价的确定又作出了新的规定,但是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仍应优先适用限制无益拍卖的有关规定。典型案例2:某刑事财产刑执行案件中,被告人张某持有D公司100%的股权。因全部资产被依法裁定追缴,D公司严重资不抵债、负债经营,其股权最终评估价值为负170亿元。后该刑事案件被害人申请拍卖上述股权并同意垫付相关费用,法院决定在估算委托评估价、拍卖辅助费用、执行费用等执行必要成本总额的基础上,以高于执行必要成本的60万元价格作为拍卖保留价启动司法网络拍卖,最终拍卖顺利成交。③ 评估报告通常只有1年的有效期限。考虑到法院执行程序普遍耗时较长,如果人民法院未能在评估数据有效期内正式启动拍卖程序,一旦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该评估值可能会被认定不具参考价值,要求重新评估作价。典型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在《辽宁国美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吕国才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复52号】中认定:“执行中,铁路中院经委托评估,评估机构于2018年2月26日对涉案股权出具新华鼎评报字[2018]第2003、2004、2005、2006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均为2017年8月1日,评估报告使用期限为1年,即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在评估报告已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再据此判断涉案股权的价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于2017年进入执行程序,2018年对涉案股权评估完毕,但执行程序至今没有实质进展,执行法院应加快推进执行进程。”典型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徐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监103号】中认定:“根据武汉中院的事实,本案评估报告书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17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30日。2018年6月13日武汉中院向中森华公司送达了上述评估报告。2018年12月25日,武汉中院于公告栏张贴公告,将拍卖上述股权的相关情况予以公告,此时案涉评估报告并未失效。武汉中院属于在评估报告书有效期内启动拍卖程序,不存在损害申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中森华公司该项理由,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最高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规定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按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进行。选择确定处置参考价方法时“委托评估为首选、当事人议价为补充”。典型案例1:(2019)浙10执复50号杨育光与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纠纷一案:“因中豪公司财务账册不齐,故兴元公司采取在评估结论中详尽披露评估依据瑕疵的方式,作出法院处置参考价并无不当。”典型案例2:甲公司与乙公司仲裁执行案中,法院拟对被执行人乙公司所持有的K公司49%的股权进行拍卖。处置过程中,因评估所需材料欠缺等导致评估久拖未果。后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采用当事人议价的方式确定涉案股权处置参考价。在法院的协调下,双方当事人同意以540万元为底价启动拍卖。后涉案股权经过43次竞价,以680余万元溢价成交。案外人对被执行人所持股权提出异议或存在隐名股东的情形时,或会通过执行异议程序主张权利。典型案例:安徽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权拍卖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皖民二初字第0002号;(2013)民二终字第83号
裁判要旨:股权竞买人应该正视股权拍卖的特点和规律,只有在转让人披露信息不实并构成违约时,才能请求法院支持其减少支付相应转让价款的主张,反之则败诉。鉴于股权价值评估是实践中的执行难点之一,当事人间可积极沟通,在不对股权资产进行评估的前提下,以以物抵债这种执行和解的方式处置,但法院应主动审查执行当事人抵债行为是否触犯第三人权益。经检索相关司法判例,人民法院一般会通过以下几点判断做价值评估有无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1)有无其他债权人,是否取得前述主体的同意;(2)是否有合理的定价基础。评估报告尽管非强制,但一旦有异议人/申诉人,做过评估的话可以有效避免执行回转。典型案例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深圳市正大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张小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19)粤执监11号】中认定:“其一、双方当事人可以经协商一致,不经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过程合意抵债。该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可见,无论是执行行为发生时还是现行的司法解释对于双方当事人合意抵债的方式都是允许的。”典型案例2: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与陕西西北林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牛孝华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裁定书》【(2019)陕执复82号】中认定:“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西安中院在对本案审查过程中,应当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否有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事实进行审查,而不能仅以以物抵债财产未经评估为由,撤销西安中院(2015)西中执民字第00301-4号执行裁定书。”鉴于目标公司不配合致使评估材料无法有效获取,可能导致无法作出评估。故此时的处置方案有两种,具体如下:① 在评估过程中,法院除了会通知申请人、被执行人以及标的公司向法院提交评估所需的材料。通常情况下,评估机构还会要求法院协助向工商登记部门、税务登记部门,监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调取标的公司的财务资料、经营情况资料等。典型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霍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复46号】中认定:“江苏国信公司虽主张数据不合理,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评估机构在无法获取综艺公司全部财务资料的情况下,依据税务机关存档的财务申报表等资料进行评估,并无不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但在评估机构已经获得其他评估资料并依法评估得出评估结论的情况下,未强制提取相关资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对拟拍卖财产进行评估,只是辅助人民法院确定拍卖保留价的参考依据,评估价格并非最终的交易价格,最终成交价格仍需市场检验。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已依法通知相关优先购买权人,涉案股权依法进行司法拍卖,并无相关权利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最终申请执行人霍起通过公开竞价,以评估价竞得涉案股权,也从结果上印证了评估价格的客观性和合理性。”本裁定在《季风华、霍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18)最高法执复61号】中再次印证。② 法院应加大对目标公司的执行威慑。可先发协执限期提交供评资料并警示后果;无效后采取训诫、罚款等措施责令配合。恶意处置的,冻结时即发协执并约谈负责人,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在选择委托评估方式的操作过程中,目标公司拖延提供材料等不配合行为,导致评估过程严重受阻、评估周期变长、评估价值不真实,对执行程序造成负面影响。此种情况下,法院应加大对目标公司的执行威慑。其一,法院应先对目标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提交相关资料并警示相关法律后果;其二,协调沟通无效后,除目标公司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评估所需材料的情形外,法院对其予以训诫、罚款,情节严重者,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拘留,并责令立即配合评估。具体罚款数额及拘留期限,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予以确定。目标公司拒绝配合评估股权价值的应视为隐匿被执行人财产,法院有权对目标公司进行搜查,根据评估机构资料需求强制提取相关文件。如下述典型案例2中,针对目标公司的拒不配合行为,法院通过采取司法强制措施,使得目标公司主动提交评估材料,取得良好执行效果。其三, 针对目标公司恶意处置资产导致股权价值贬损的问题,法院可在冻结股权时即对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目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故意作出损害股权价值的行为,并约谈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明示法律规定及相应后果。若目标公司不予配合,法院应立即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若目标公司住所地不在本市区域内,法院系统内部应加强协作。由目标公司住所地法院配合执行法院,对故意不配合或以不作为方式暗中阻碍评估的目标公司予以惩戒。
典型案例2:甲公司与乙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法院拟对被执行人乙公司所持有的丙公司90.96%的股权进行拍卖。评估过程中,目标公司丙公司以材料遗失等理由拒绝提供评估必需材料,在法院要求其限期提交并警示相关法律后果后仍不予配合。法院遂依法作出对丙公司罚款3万元、丙公司主要负责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丙公司立即履行协助义务。最终丙公司在接受处罚后,根据法院要求按时提交了评估所需材料。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参考价前,应当查明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事项。人民法院查明前款规定事项需要当事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相关资料的,可以通知其提交;拒不提交的,可以强制提取;对妨碍强制提取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的,人民法院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其处理外,还应责令被执行人交出隐匿的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搜查措施。”
在通过当事人、标的公司提交材料,法院责令提交以及强制提取后,如果仍无法取得所需的资料,法院可以通知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进行评估,并告知当事人因缺乏材料可能影响评估结果的风险;评估机构在评估报告中应当对相关事项予以披露。具体来看,资料不全导致股权价值难以通过评估确定的,在被执行人同意议价且法院根据案情进行形式审查后,认为自主议价不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采用议价的方式确定处置参考价。首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法院需明确告知双方自行议价的程序、利弊及法律后果,确认议价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次,指定期限提交议价结果。双方当事人同意自行协商确定股权拍卖价格的,法院应设定合理期限要求当事人提交议价结果;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或议价不成的,法院可自行确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处置参考价。当事人提交价格一致且无利害关系人就议价提出异议的,法院将议价结果作为第一次拍卖保留价。指导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未按本规范附件中列明的委托评估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单提供全部材料,评估机构认为无法进行评估或者影响评估结果的,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提供材料或材料线索。当事人不提供或未能提供,以及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线索无法提取到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进行评估,并告知当事人因缺乏材料可能影响评估结果的风险。”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九条规定:“执行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认为评估程序受限、评估资料不完整等客观条件限制导致无法进行评估或者影响评估结论的,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按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如果人民法院通知资产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中应当对相关事项予以披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评估机构因不能达到最低资料标准、不能完成现场调查等评估程序受限原因而不能出具股权价值评估报告,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价值咨询意见确定股权拍卖起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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